2014最新《長春市供熱管理條例》
《長春市城市供熱管理辦法》業經2007年10月12日市政府第6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長春市城市供熱管理辦法》總綱: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供熱處理,節約能源,削減環境汙染,保證供熱質量,維護供熱、用熱雙方的合法權益,依據國家有關法令、法規的規則,聯係本市實際,製定本方法。
第二條本方法適用於本市市區內的供熱處理。任何單位和自己,均應當遵守本方法。
第三條本方法所稱城市供熱包含集中供熱和渙散供熱。本方法所稱集中供熱是指熱電聯產供熱和區域鍋爐房供熱。本方法所稱渙散供熱是指集中供熱以外的其它供熱。
本方法所稱熱用戶,是指生產、運營和日子耗費熱能的單位和自己。
本方法所稱供熱單位,是指向熱用戶供給熱能的單位。
本方法所稱熱源單位,是指向供熱單位供給熱能的單位。
第四條城市供熱應當施行一致方案、一致處理,優先開展集中供熱,提高城市環境歸納質量。
供熱單位供熱,應當遵從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經濟效益相聯係的準則。
第五條本市城市供熱開展方案,應當歸入城市總體方案、國民經濟和社會開展方案。
第六條長春市公用局是本市城市供熱的行政主管部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履行有關城市供熱處理的法令、法規和規章;
(二)依據城市總體方案,會同有關部分編製城市供熱開展方案和年度供熱方案,並安排施行;
(三)依照職責權限擔任熱源、供熱單位的資質查看;
(四)參與城市供熱工程的立項查看;
(五)會同有關部分對城市供熱工程的方案進行查看;
(六)擔任城市供熱工程質量查看,會同有關部分對工程查驗;
(七)擔任對城市供熱職業的監督、查看;
(八)調停供熱糾紛,處理供熱事端;
(九)擔任對城市供熱專業人員進行訓練、查核。
第七條方案、環保、房地、勞作、物價、工商等部分,應當依照各自的職責,合作供熱行政主管部分做好城市供熱處理工作。
第二章《長春市城市供熱管理辦法》規劃和建設管理:
第八條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分應當依據城市總體方案、城市開展需求和供需狀況,編製本市供熱開展方案和年度供熱方案,經讚同後安排施行。
第九條新建開發區和住所、公用設備修建及工廠用熱,凡在集中供熱掩蓋區內的,有必要選用集中供熱;集中供熱掩蓋區內現有的渙散鍋爐房,應當依照供熱開展方案,逐漸施行集中供熱;依照方案需建造渙散鍋爐房的,有必要選用高效節能鍋爐和先進的配套設備。
第十條新建、擴建、改建城市供熱工程,建造單位有必要報供熱行政主管部分讚同並經有關部分讚同立項後,方可依照基本建造程序到有關部分處理手續,經讚同後方可施工。
本方法所稱城市供熱工程是:
(一)熱電廠工程;
(二)鍋爐、熱交換站和泵站工程;
(三)熱網工程。
熱源單位、供熱單位依照方案建造供熱工程時,任何單位和自己不得幹與和阻遏。
第十一條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需添加供熱量時,應當向供熱單位交納供熱集資費,用於城市供熱建造和開展。
第十二條城市供熱工程方案、施工有必要依照有關規則、規範和規範進行方案和施工。
供熱行政主管部分應當對供熱工程的質量進行查看和監督。
第十三條市區內建造的熱電廠應當遵從“以熱定電”的準則,依照熱負荷需求,斷定合理的規劃和熱化係數。
第十四條新建、擴建和改建城市供熱工程的,應當依照國家規則選用新技能、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
第十五條城市供熱工程竣工後,應當依照工程項目查驗的有關規則進行查驗,查驗合格後方可投入運用。
第十六條城市建造工程,觸及供熱管網及設備的,有必要到供熱行政主管部分處理會簽手續。未經讚同不得施工建造。
第三章《長春市城市供熱管理辦法》資質審查管理:
第十七條凡在本市市區內建立熱源單位、供熱單位,均應當到供熱行政主管部分處理資質查看手續。
請求資質查看的單位,應當依照下列程序處理有關手續:
(一)提交上級主管部分(單位)讚同文件,到供熱行政主管部分收取並填報資質查看申報表;
(二)經消防、勞作、技能監督、環保等部分會簽認可後,由供熱行政主管部分核發專業資格證書;
(三)歸於運營性質的單位在獲得資格證書後,方可向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處理部分,請求處理運營執照。
熱源單位、供熱單位,應當依照規則向供熱行政主管部分交納處理費。處理費的收繳規範,按規則的程序報批後履行。
熱源單位、供熱單位資格證書,施行年度查驗準則。
年檢不合格、未獲得資格證書和運營執照的單位,不得從事供熱活動。
第十八條城市熱源單位、供熱單位應當具有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固定、安全的生產場所;
(二)具有保證生產的必備資金;
(三)具有有必要的生產設備和設備;
(四)具有與生產規劃相習慣的處理人員、專業技能人員和其它從業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處理準則。
第十九條承當城市供熱建造工程方案、施工的單位,有必要具有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二十條熱源單位、供熱單位發作歇業、撤銷、分立、合並、稱號改變、法定代表人改變的,應當到工商行政處理部分處理有關手續,並到供熱行政主管部分存案。
第二十一條運營性供熱單位,應當習慣市場需求,重視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成為依法自主運營的經濟實體。
第二十二條熱源單位、供熱單位,應當按規則裝備運轉人員,並按專業需求和需求搞好崗位訓練。
第四章《長春市城市供熱管理辦法》供熱經營管理:
第二十三條熱源單位、、供熱單位,應當依據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分讚同的年度供熱方案,安排生產、運營,保證供熱。
第二十四條熱源單位應當與供熱單位簽定書麵供熱合同,依照合同向供熱單位供給熱量。
第二十五條供熱單位應當與熱用戶簽定書麵合同,合同內容包含供熱期、供熱參數、室內溫度、事端及修理職責、收費規範及結算方法等內容。
合同規範文本由供熱行政主管部分一致印製。
第二十六條本市供熱期為十一月一日至次年四月十五日。
第二十七條熱電聯產供熱體係,熱電廠廠區外供熱主幹線至熱用戶入戶閥門止(含閥門井,下同),由供熱單位擔任修理和處理;熱用戶的內網及供熱體係由產權單位擔任修理和處理。
第二十八條鍋爐供熱體係,從熱源點(站)至熱用戶入戶閥門止,由供熱單位擔任修理和處理;熱用戶的內網及供熱體係,由產權單位擔任修理和處理。
第二十九條熱源單位和供熱單位,應當依照規則裝置計量用具,定時進行計量檢定,嚴格履行合同,依照供熱量結算。
第三十條供熱單位應當建立下列效勞崗位:
(一)事務接待崗位;
(二)收費崗位;
(三)用戶處理崗位;
(四)測溫崗位;
(五)調度崗位;
(六)維修崗位。
第三十一條資質查看不合格的供熱單位和因為不依照合同規則供熱而被供熱行政主管部分責令中止運營的供熱單位,能夠由熱用戶托付其他供熱單位代管或許由供熱行政主管部分托付的供熱單位代管。代管的供熱單位應當依照本方法的規則進行供熱,原供熱單位應當承當代管的有關
費用。
托付規模包含:
(一)運轉操作勞務;
(二)維修供熱設備設備;
(三)收取熱費;
(四)其他托付事項。
第三十二條供熱單位在供熱期應當二十四小時值勤,及時搶修毛病。無搶修才能的單位,應當托付有搶修才能的單位有償搶修。
第三十三條熱源單位和供熱單位,應當每月對供熱用燃料和焚燒後爐渣進行工業剖析,有關參數應當符合國家規則規範。無剖析才能的單位,可托付有剖析才能的單位剖析,費用由熱源單位或許供熱單位承當。
第三十四條供熱單位應當依照規則在熱用戶建立測溫點,定時測溫,應當加強對熱用戶內部供熱體係保溫、運用的查看、監督。
第三十五條任何單位和自己製止有下列行動:
(一)損壞、拆除、移動或許改建管網、管支架、地溝、查看井、通訊及供電設備;
(二)私行動用閥門、外表、除汙器及其他設備;
(三)在供熱管網、閥門井、查看井上進行修建或許堆積物品;
(四)向管網溝內排放雨水、汙水或許傾倒垃圾、殘液;
(五)利用管網、管支架懸掛標牌,放置物品或許栓家畜;
(六)在供熱設備及隸屬設備鄰近,違背有關規則建造地上、地下修建、挖坑、掘土、打樁、爆炸等施工工作。
第三十六條熱源單位、供熱單位工作人員製止有下列行動:
(一)以權謀私;
(二)規則以外的收費;
(三)違章工作;
(四)脫崗、漏崗;
(五)其他違紀行動。
第五章《長春市城市供熱管理辦法》用熱處理:
第三十七條熱用戶需求供熱時,有必要提出請求並與供熱單位簽定供熱合同,一起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熱請求書;
(二)建造方位圖、平麵圖、結構、樓層高、室內高、用熱麵積及用熱設備;
(三)修建物供熱體係圖;
(四)用處及用熱量。
第三十八條熱用戶必需具有下列條件:
(一)產權明白;
(二)產權規模內的用熱體係完好,符合有關技能規範及規範;
(三)修建物關閉傑出。
第三十九條熱用戶如需改造用熱體係或許中止供熱,需向供熱單位申報,經讚同後,方可改造用熱體係或許中止用熱,並依照規則交納因改造和停熱形成的放水及熱量丟失費。
熱用戶用熱體係改造竣工後,應當向供熱單位提交竣工技能材料,經供熱單位查看查驗合格後,方可用熱。
第四十條熱用戶為單位的,在每年供熱前,有必要對用熱設備進行查看、衝洗、鎮壓。經供熱單位查看合格後,方可投入運轉。
第四十一條熱用戶製止有下列行動:
(一)拋棄維護處理,形成用熱體係泄水或許漏汽;
(二)在用熱體係上接裝水嘴或許其他放水設備;
(三)私行添加用熱麵積;
(四)管道不保溫或許保溫不符合規範;
(五)調節進戶閥門;
(六)私行改變用熱用處和改動用熱設備;
(七)回絕承受供熱單位的查看和監督。
第六章《長春市城市供熱管理辦法》熱費處理:
第四十二條建立城市供熱專項資金,施行專款專用。其具體方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製定。
第四十三條供熱單位應當依照國家和省讚同的供熱報價收費。
第四十四條供熱用熱依照房子修建麵積交納熱費。
供熱用熱房子層高高於3米的,每超0.2米,按添加供熱麵積10%核算。
賓館(含旅館、招待所)、飯館、商店(場)等商貿運營場所、文化娛樂場所,按規範用熱麵積的1.5倍計收,施工用熱按規範用熱麵積的2倍計收。
第四十五條熱用戶應當如期交納熱費,逾期不交費的,供熱單位按日加收3‰的滯納金。
第四十六條供熱單位現已供熱的,其空閑房子的熱費由熱用戶或許被托付人負擔。
第四十七條熱用戶改變的,應當到供熱單位依照規則處理手續,未處理手續私自過戶的,熱費由原熱用戶交納。原熱用戶現已吊銷或許下落不明的,熱費由新用戶交納。
第七章《長春市城市供熱管理辦法》法令職責: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行動之一的,由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分依照下列規則予以處分:
(一)違背本方法第九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五條規則的,除責令停建或許中止運用外,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起對直接職責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背本方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規則的,除責令期限改正外,並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形成經濟丟失的,應當承當補償職責;
(三)違背本方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則的,責令期限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形成丟失的,應當承當補償職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四)違背本方法第二十九條規則的,責令期限改正,並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背本方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則的,除責令改正、恢複原狀和補償丟失外,並對單位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自己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背本方法第三十六條規則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許上級行政主管部分給予行政處分;並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七)違背本方法第四十一條(一)項規則的,責令期限改正,並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自己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形成經濟丟失的應當承當補償職責;
(八)違背本方法第四十一條(二)項規則的,除責令期限改正外,每個每日收取5元以上-30元以下的供熱丟失費,收費時限從開端熱之日起,至改正之日止並時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自己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九)違背本方法第四十一條(三)項規則的,每平方米加收20元,並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自己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十)違背本方法第四十一條(四)項規則的,除責令期限改正外,依照用熱費0.25倍以上0.5倍以下加收供熱丟失費;並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自己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十一)違背本方法第四十一條(五)、(六)項規則的,責令期限改正,並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自己處以500元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形成經濟丟失的,應當承當補償職責;
(十二)違背本方法第四十五條規則的,責令其補交,拒不交納的,由供熱單位中止供熱。
第四十九條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分的工作人員違背本方法的有關規則,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許上級行政主管部分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現任的。
第五十條當事人對處分決議不服的,能夠在接到處分決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分決議的上一級機關請求複議。對複議決議不服的,能夠在接到複議決議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述。當事人也能夠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逾期不請求複議或許不申述又不履行處分決議
的,由作出處分決議的機關請求人民法院強製履行。
第八章《長春市城市供熱管理辦法》附則:
第五十一條各縣(市)的供烙?責令限?處理,能夠參照本方法的規則履行。
第五十二條本方法由市人民政府法製局擔任解說。
第五十三條本方法由市公用局擔任安排施行。
第五十四條本方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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