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最新【內蒙古供熱管理條例】
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發布單位)
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8號(文號)
內蒙古供熱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供熱保障
第四章用熱管理
第五章設施管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2014年5月26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經過《內蒙古供熱管理條例》,現予發布,自2014年7月1日起實施。
內蒙古供熱管理條例
2014年5月30日
第一章內蒙古供熱管理條例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鄉鎮供內蒙古供熱管理條例用熱處理,維護和確保供熱、用熱兩邊的合法權益,依據國家有關法令、法規,聯係自治區實踐,擬定本法令。
第二條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鄉鎮供熱計劃、計劃、締造、運營、運用及有關處理活動,適用本法令。
第三條本法令所稱供熱,是指運用熱電聯產、區域鍋爐等所發作的蒸汽、熱水和工業餘熱、地熱等熱源,經過管網為熱用戶有償供給出產和生活用熱的行動。
本法令所稱熱源單位,是指為供熱單位供給熱能的單位。
本法令所稱供熱單位,是指運用熱源單位供給或許本單位出產的熱能,從事供熱運營活動的單位。
本法令所稱熱用戶,是指有償運用供熱單位熱能的單位或許自己。
第四條鄉鎮供熱處理應當遵從統一計劃、確保安全、規範效勞、節能環保的準則。
第五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鄉鎮供熱事業的開展歸入國民經濟和社會開展計劃,樹立完善的內蒙古供熱管理條例供熱確保體係和供熱處理和諧機製,進步內蒙古供熱管理條例供熱確保才能,開展集中供熱,逐漸篩選渙散鍋爐供熱。
第六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供熱行政主管部分擔任本行政區域內的供熱處理工作。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開展和變革、財務、國土資源、環境維護、質量技能監督、水務及電力等有關部分依照各自責任,做好供熱處理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自治區鼓舞運用清洗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開展供熱事業,推廣應用節能、高效、環保、安全的供熱新技能、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
第二章內蒙古供熱管理條例計劃與締造
第八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供熱行政主管部分應當會同有關部分,依據城鄉計劃,編製本行政區域供熱專項計劃,經技能論證,依照規則程序讚同後安排實施。
經讚同的供熱專項計劃,任何單位和自己不得私行改動;確需改動的,應當報原讚同機關讚同。
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供熱工程,應當契合供熱專項計劃,並依法處理工程項目批閱手續。
計劃部分在核發供熱工程的締造工程計劃答應證前,應當尋求同級供熱行政主管部分的意見。
第十條從事供熱工程的勘測、計劃、施工、監理等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獲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
第十一條供熱工程竣工後,締造單位應當依法安排竣工檢驗。未經檢驗或許檢驗不合格的,不得投入運用。
第十二條在集中供熱管網掩蓋的區域,不得新建渙散燃煤鍋爐;集中供熱管網掩蓋前已建成運用的渙散燃煤鍋爐,應當期限中止運用,並將供熱體係接入集中供熱管網。
第十三條鄉鎮新區締造和舊區改建,應當依照城鄉計劃和供熱專項計劃的需求,配套締造供熱設備,或許預留供熱設備締造用地。
預留的供熱設備締造用地,任何單位和自己不得私行占用。
第十四條新建修建應當契合國家修建節能規範。供熱體係應當設備分戶操控設備、溫度調控設備和熱計量設備。
既有修建不契合國家修建節能規範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擬定修建節能改造計劃,對供熱體係逐漸設備分戶操控設備、溫度調控設備和熱計量設備。
熱計量設備應當依法檢定合格。
第十五條新建修建的施工單位應當依法承當供熱體係的保修責任。
供熱體係的保修期為五個供熱期。保修責任未實施或許延遲實施的,供熱體係的保修期不受五個供熱期的約束。
第三章內蒙古供熱管理條例供熱確保
第十六條從事供熱運營活動的供熱單位,應當依法獲得供熱運營答應證,獲得供熱運營答應證應當契合下列條件:
(一)有安穩的熱源;
(二)有與供熱規劃相適應且契合國家規範的供熱設備;
(三)有與供熱規劃相適應的資金;
(四)有固定的、契合安全條件的運營場所;
(五)有與供熱規劃相適應並有相應資曆的專業技能人員;
(六)有與供熱規劃相適應的維護修理隊伍及設備;
(七)有可行的運營方案、完善的處理準則和效勞規範;
(八)法令、法規規則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從事供熱運營活動的供熱單位,應當向所在地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供熱行政主管部分書麵提出請求。供熱行政主管部分應當自受理請求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決議。契合條件的,應當核發供熱運營答應證;不契合條件的,應當書麵闡明理由。
供熱答應運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十年。
第十八條供熱單位不得私行歇業、歇業。確需歇業或許歇業的,供熱單位應當在供熱期開端六個月前向所在地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供熱行政主管部分提出請求,並對供熱規模內的熱用戶用熱作出妥善安排。供熱主管部分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不是讚同的決議。準予歇業或許歇業的,應當回收供熱運營答應證;不準予歇業或許歇業的,應當書麵闡明理由。
第十九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當地實踐斷定和發布供熱期起止時刻。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能夠依據氣象等實踐狀況調整供熱期起止時刻。
第二十條熱源單位與供熱單位、供熱單位與熱用戶之間應當別離簽定供用熱合同。
供用熱合同演示文本應當由自治區供熱行政主管部分擬定,自治區工商行政處理部分監製。
第二十一條熱源單位和供熱單位在供熱期內應當安全、安穩、接連、保質保量供熱,不得私行中止供熱。
熱源單位和供熱單位進行年度供熱設備修理應當避開供熱期,並提前十五日告訴有關熱用戶。
第二十二條在供熱期內因供熱設備發作毛病不能正常供熱,確需接連停熱二十四小時以上的,熱源單位或許供熱單位應當及時告訴熱用戶,並陳述所在地供熱行政主管部分。接連停熱四十八小時以上不能康複供熱的,應當以恰當方法給予熱用戶抵償。
第二十三條供熱期內,對契合國家修建節能規範的民用修建,供熱單位應當確保熱用戶室內溫度到達18℃以上。
因供熱單位責任致使室內溫度低於18℃,四十八小時仍未改正的,供熱單位應當交還室內溫度未到達規則溫度時期的熱費。
熱用戶對供熱期起止時刻、供熱溫度有特殊需求的,能夠與供熱單位另行約好。
第二十四條供熱單位應當樹立熱用戶室溫查看準則,依照國家有關技能規範對熱用戶室溫隨機進行查看。查看成果應當經熱用戶簽字後建檔,並報所在地供熱行政主管部分存案。
第二十五條熱用戶以為室內溫度未到達規則溫度的,能夠向所在地供熱行政主管部分或許具備資質的查看安排請求溫度查看。查看安排收取的查看費用由責任方承當。
查看室內溫度時,應當以房子對角線中心點距地上高1.2米至1.5米處為查看點,以二十四小時為一個查看時段。
第二十六條供熱報價實施政府定價。
供熱報價的調整,由報價主管部分依照規則權限和程序批閱。
調整居民供熱報價,報價主管部分應當采納舉行聽證會和向社會公示等方法聽取意見。
第二十七條新建修建實施供熱計量收費;既有修建應當經過節能改造,逐漸實施供熱計量收費。
供熱計量收費依照根本熱價和計量熱價收取。
第二十八條既有修建未設備熱計量設備的,熱費應當依照房子的修建麵積計收。
第二十九條供熱單位工作人員進行供熱設備維護、搶修以及室溫查看、查表及收費等工作時,應當出示有效證件,熱用戶和物業效勞公司應當予以合作。
供熱單位應當依據熱用戶的散布狀況,建立便利熱用戶交費的收費點。
第三十條供熱單位無法確保正常供熱,嚴重影響公共利益的,供熱行政主管部分和諧、催促後仍無法確保正常供熱,經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讚同,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供熱行政主管部分應當對該供熱單位的供熱設備進行應急接收,並委托契合條件的供熱單位實施正常供熱。
對該供熱單位的供熱設備實施應急接收的,應當聽取被接收單位的陳述申辯,並在供熱規模內公告。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許街道辦事處、物業效勞公司等單位和有關部分應當予以合作。
第三十一條供熱行政主管部分應當加強對供熱單位供熱質量和效勞質量的監督查看,揭露投訴電話、信箱,受理有關供熱質量和效勞質量的投訴,並及時予以處理。
第四章內蒙古供熱管理條例用熱處理
第三十二條熱費以預付方法交納。熱用戶應當在每年供熱期開端前三十日內交納本供熱期的熱費。熱用戶一次性交納熱費確有艱難的,能夠與供熱單位約好,在本供熱期內分期交納。
實施供熱計量收費的熱用戶,依照根本熱價和計量熱價交納熱費。詳細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供熱行政主管部分會同有關部分依照國家有關規則擬定。
第三十三條熱用戶應當依照本法令規則和供用熱合同約好及時交納熱費。熱用戶逾期三十日未交納熱費,經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不交納的,供熱單位能夠對其暫緩供熱、約束供熱或許中止供熱,但不得損害其他熱用戶的用熱權益。
第三十四條熱用戶需求中止或許康複用熱的,應當在中止或許康複用熱三十日前向供熱單位提出請求,並處理有關手續。
中止用熱期限由供用熱兩邊約好。中止用熱後,在約好期限內熱用戶不得私行康複用熱。
第三十五條中止用熱的熱用戶應當向供熱單位依照熱費總額的必定份額交納根本熱費。詳細規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擬定。
第三十六條熱用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中止用熱:
(一)在新建修建交付運用後第一個供熱期內的;
(二)損害共用設備安全運轉或許影響相鄰熱用戶正常用熱的。
第三十七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納辦法確保享用鄉鎮居民最低生活確保待遇等艱難用戶的正常用熱。
第三十八條熱用戶更名的,應當到供熱單位處理供用熱合同改動手續。
第三十九條熱用戶不得實施下列行動:
(一)在室內供熱設備上設備換熱設備;
(二)從供熱設備中取用供熱循環水;
(三)未經供熱單位讚同,私行改動供熱管道、增設暖氣片或許改動用熱性質;
(四)在供熱管道上設備管道泵等改動供熱運轉方法;
(五)其他阻礙供熱設備正常運轉的行動。
第四十條熱用戶違背本法令第三十九條規則或許有下列行動之一,致使室內溫度低於本法令規則溫度或許供用熱合同約好溫度的,供熱單位不予承當責任:
(一)未依照規則交納熱費的;
(二)私行改動房子結構的;
(三)室內裝修遮擋暖氣片嚴重影響供熱效果的;
(四)未采納正常保溫辦法的。
因上述緣由給其他熱用戶形成丟失的,由責任人擔任抵償。
第四十一條熱用戶有權就運營收費、供熱效勞等事項向供熱單位、供熱行政主管部分及職業安排查詢或許投訴;有關部分接到查詢或許投訴後,應當在五日內予以答複或許處理。
第五章內蒙古供熱管理條例設備處理
第四十二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樹立供熱管網修理、維護、更新確保資金準則。
修理、維護、更新確保資金由供熱行政主管部分統一處理,專項用於下列供熱設備的修理、維護和更新:
(一)熱力站出口到選用分戶操控供熱的熱用戶的入戶閥門(包含閥門、熱計量表等);
(二)熱力站出口到沒有實施分戶供熱(單管循環管網供熱)的熱用戶的單元或許樓棟入戶閥門井(包含閥門)。
供熱管網修理、維護、更新確保資金的籌措、運用和處理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擬定。
第四十三條供熱單位應當對供熱規模內熱用戶的室外供熱設備和室內共用供熱設備承當處理、維護、搶修的責任。
熱用戶發現室內供熱設備反常、走漏等狀況時,應當及時向供熱單位或許物業效勞公司報修,供熱單位或許物業效勞公司應當及時安排搶修,所發作的費用由有關責任方承當。
第四十四條熱源單位和供熱單位應當依照規則對其維護處理的重要供熱設備,設置明顯、統一的安全警示辨認象征,並采納相應的安全確保辦法。
任何單位和自己不得私行改裝、移動、掩蓋、撤除、損壞供熱設備和供熱安全警示辨認象征。
第四十五條在供熱管道及其附屬設備安全維護間隔規模內,任何單位和自己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締造修建物、構築物、敷設管線;
(二)開挖溝渠、挖坑取土;
(三)進行打樁、頂進工作;
(四)堆積廢物、雜物、易燃易爆物品;
(五)傾倒腐蝕性物品,排放汙水、廢水;
(六)從事爆破工作;
(七)其他也許損害供熱設備安全的行動。
第四十六條締造單位在締造工程開工前,應當向所在地城建檔案處理安排或許熱源單位、供熱單位查明有關地下供熱設備狀況。有關單位應當予以合作。
締造工程施工也許影響供熱設備安全的,施工單位應當采納安全維護辦法。締造工程施工中確需改動供熱設備的,締造單位應當與熱源單位或許供熱單位商定改動方案。
第四十七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供熱行政主管部分應當擬定並安排實施本行政區域的供熱事端應急預案。發作供熱事端形成人員傷亡、財產丟失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則調查處理。
第四十八條供熱單位應當擬定供熱事端應急專項預案,發布修理、搶險和供熱效勞電話,並實施二十四小時值勤準則。
供熱單位發現供熱事端或許接到供熱事端陳述後,應當當即到達現場安排搶險搶修,並依照規則及時陳述有關部分。
第四十九條供熱設備發作毛病需求搶修時,熱源單位或許供熱單位能夠先行施工,後補辦有關手續。
發作供熱設備走漏等緊急狀況時,供熱單位確需實施入戶搶修的,在實施告訴義務後,熱用戶不能在規則時刻內及時趕赴搶修現場的,經供熱單位擔任人讚同,並書麵告訴當地居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由當地居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派人予以合作,方可入戶搶修。搶修後,在現場的搶修擔任人和合作人員應當在搶修單上簽字。因搶修人員故意或許重大過失給熱用戶形成丟失的,由搶修單位依法承當抵償責任。
第六章內蒙古供熱管理條例法令責任
第五十條違背本法令規則,國家有關法令、法規作出詳細處罰規則的,從其規則。
第五十一條違背本法令規則,未獲得供熱運營答應證從事供熱運營活動的,由供熱行政主管部分責令中止違法行動,期限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熱源單位或許供熱單位違背本法令規則,有下列行動之一的,由供熱行政主管部分責令中止違法行動,期限改正,並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形成熱用戶丟失的,依法承當抵償責任:
(一)未經讚同私行歇業或許歇業的;
(二)在供熱期內未安全、安穩、接連、保質保量供熱或許私行中止供熱的;
(三)未依照規則給予熱用戶抵償或許交還熱費的。
第五十三條違背本法令規則,發現供熱事端或許接到供熱事端陳述後未當即搶修的,由供熱行政主管部分責令改正,並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形成熱用戶丟失的,依法承當抵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違背本法令規則,熱用戶有下列行動之一的,由供熱行政主管部分責令期限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自己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形成丟失的,依法承當抵償責任:
(一)在室內供熱設備上設備換熱設備的;
(二)從供熱設備中取用供熱循環水的;
(三)未經供熱單位讚同,私行改動供熱管道、增設暖氣片或許改動用熱性質的;
(四)在供熱管道上設備管道泵等改動用熱運轉方法的。
第五十五條違背本法令規則,新建修建供熱體係未設備分戶操控設備、溫度調控設備和熱計量設備的,由供熱行政主管部分給予正告,責令期限改正,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任何單位或許自己違背本法令規則,私行改裝、移動、掩蓋、撤除、損壞供熱設備和供熱安全警示辨認象征的,由供熱行政主管部分責令中止違法行動,期限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自己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形成丟失的,依法承當抵償責任。
第五十七條違背本法令規則,締造工程施工也許影響供熱設備安全而未采納相應安全維護辦法的,由供熱行政主管部分責令期限改正,並對施工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形成丟失的,依法承當抵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供熱行政主管部分或許其他有關部分的工作人員違背本法令規則,有下列行動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許上級主管部分對直接擔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私行改動經讚同的供熱專項計劃的;
(二)未依法批閱供熱工程項目和供熱運營答應證的;
(三)未依法批閱供熱單位歇業、歇業的;
(四)未依法實施對供熱單位的監督查看責任的;
(五)未依法受理有關供熱質量和效勞質量投訴以及發現違法行動未及時查處的;
(六)貪婪、移用供熱管網修理、維護、更新確保資金的;
(七)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動的。
第七章內蒙古供熱管理條例附則
第五十九條本法令自2014年7月1日起實施。